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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影视不宜实行“少儿不宜”

1999-04-28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,4月26日在刚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再次提交审议。

据中国青年报报道,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在报告中说,一些常委委员、部门和专家提出,在目前播放的电影、电视节目中,存在未成年人不宜观看的内容,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。建议本法草案增加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电影、电视、戏剧应当标识的“少儿不宜”的规定。对此,广电总局认为,常委委员和社会反映的问题应当重视,但目前不宜对电影、电视实行“少儿不宜”的管理。主要理由是:目前影视审查工作中的问题,可通过严格审查和加强管理来解决。如果实行“少儿不宜”,影视作者可能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,争相制作“少儿不宜’的影视片,给审查工作带来困难,“少儿不宜”的分级制度也不适合我国国情。法律委员会认为,有必要在现有的审查管理的基础上,对影视、戏剧作品作出更严格的审查和管理规定。因此,修改草案规定: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戏剧的管理。”“广播、电影、电视节目和戏剧,不得有渲染暴力、色情、赌博、恐怖活动的内容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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